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护士执业重新注册

发表时间:2018-05-09    来源:原创    点击:31960
实施依据:

1.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:第十五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,应当重新申请注册: (一)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;(二)受吊销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处罚,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。重新申请注册的,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;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,还应当提交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、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。

2.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::“护士执业注册,下放层级为设区市、县级卫生主管部门。”

受理条件:

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重新注册:⑴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;⑵受吊销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,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,应当重新申请注册。

申报材料:

1.《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》(下载样表

2.申请人身份证明(验原件交复印件,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) 1份

3.申请人的《护士执业证书》原件及复印件1份(未被注销者提供)

4.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下载样表

5.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(有机构公章)(下载样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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